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申请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第二条规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二、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办理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7)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部门 要求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1、使用钢笔、水笔填写2、填写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有盖章或签名3、食品经营场所面积按场所分开填写、分项合计面积与总面积匹配4、主要设施填写完整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尚未取得的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1、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当与申请地址一致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1、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2、示意图比例尺寸基本合理
4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种类要求2、具有适用性和合理性
5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应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6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记录台帐制度2、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制度
7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应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8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9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应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1、申请人与供货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 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1、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