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
由于新的公司法实施已经有半年多了,有些客户还一直在问我们关于“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的区别。在这里我统一解答一下。
一、【分公司】
客户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二、【代表处】
“XXXXX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比如“日本×××上海代表处”。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设立。
三、【办事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客户的母公司在浙江的,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浙江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
【主要的区别】:
〖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人事用工〗: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人,必须通过少数有资格的HR公司招人和交金。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代表处:最长为三年,但每三年后需要办理延期。可以办理无数次延期。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代表处:必须通过有资格的代理公司来进行注册登记。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内资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1复印.通过年检.盖母公司公章)
【2】总公司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盖母公司公章)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母公司公章)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盖母公司公章)
【5】总公司章程(由所属工商局调出并盖章、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上海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9】上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1张(身份证查看原件)
【10】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11】上海分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
【12】上海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业主盖章)
【13】确定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须先审批)
【申办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